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基金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人员由会计和出纳组成,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立,不得兼任。配备会计人员1名、出纳人员1名,会计人员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算。
(二)根据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年度预算及其他计划。
(三)负责财务预算编制、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等职责。会计要根据本基金会的收支情况及时进行财务状况分析,针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整改和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为本基金会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五)按季、年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及时上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财税机关对本基金会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财务现金管理规定和《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互联网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二)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保证账款相符。
(四)根据会计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五)出纳负责印章、出纳网银U盾、税票的办理及保管,要及时掌握收支情况,为本基金会业务开展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负责应收款的催收工作,负责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会计对账,负责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七)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出纳应及时将相关收支单据移交会计做账,出纳移交给会计做账的支付单据应签字完整且手续齐全,否则会计有权退回给出纳重新整理。次月10日前出纳应将上月的所有收支单据包括银行对账单移交会计。
(八)负责本基金会员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季度财务报表报秘书长/理事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监事(会),接受理事、监事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账目一笔一结,一月一报,年终结算做好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财会工作人员工作调整的,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基金会秘书长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现金管理参照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计财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新增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并登记入账;资产领用要办理领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七条 配比资金纳入学院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捐赠人指定项目配套及毕业生就业等专项支出。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负责制,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配比资金的高效使用,早出效益。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三十一条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采购完成后一个月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委托代理资产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本基金会的现金管理应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本基金会的现金支出除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出纳应将零星报销用备用金放入单位保险箱保管。本基金会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未经批准不得坐支(从本基金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不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严禁将本人零星报销外的款项打入本基金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坚持钱账分管,定期盘点现金和核对银行存款,并做好对账工作。
(五)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网银支付U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六)本基金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七)本基金会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三十四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积极督促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二)其他应收款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严格管理个人备用金借款,备用金借款需注明用途。严禁将本基金会资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无偿使用。
(三)借款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借用现金,应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对固定资产进行分发、登记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为固定资产设置编码规则,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组织定期检查及维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应由本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指定采购人员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科学管控。在保证工作需要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七条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分类管理并严格执行验收、进出库保管、盘点等管理制度。
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票据为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管理:
(一)本基金会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三)本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填制票据领用单,登记票据编号、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并经票据领用人、票据保管人、票据审核人签字确认,同时定期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四)票据领用人使用财政票据应按照规定登记,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五)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需妥善保存财政票据存根,记账联按照财务核算要求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六)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七)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应先将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八)本基金会日常财政票据的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凡是本基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所有合同、审计报告、财务软件及资料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三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包括制单、出纳、会计主管),由本基金会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按照本基金会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调动和离职,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有效保管期分为5年、10年、30年及永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管理年限如下: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类:
1.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0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30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10年;
2.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2.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3.纳税申报表10年;
4.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10年。
本基金会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相关总账、明细账、报表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会计人员印章。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潮湿、盗抢、火灾等,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等。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本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第五十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机构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活动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本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在本单位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及理事长(会长)审阅批准后,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应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人员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5月16日第二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