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金会遵循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院财务处代表学院对基金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条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对资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见,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决策。
第四条基金会秘书处每年提出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资金使用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的审批权。计划内用款,由各项目管理部门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批使用。
第六条各基金项目计划内用款按以下权限审批: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经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由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用款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基金会日常办公和业务活动费用包括受赠项目的签约、奠基、落成、颁奖等仪式发生的支出;制作宣传册、奖牌、奖章支出;每年理事大会的会务支出;必要的差旅及捐赠者接待等相关支出。用款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严格执行重大支出项目事先报告制度,20万元以上项目经费及重大投资活动,必须由用款项目负责人事先提交书面报告,包括用途、项目效益分析、经费预算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条基金会领导或理事个人不得用基金会名义为其他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借款,也不得用基金会名义为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借款提供担保。如有违反,由行为人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项基金每年可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费及日常行政办公等开支,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10%,可累计使用。
第十一条差旅费的报销,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